章程办法

章程

《轮胎动力学协同创新联盟章程》

(2017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轮胎动力学协同创新联盟(以下简称轮学盟)是在自愿、平等、互利、合作的基础上,由来自汽车、飞机、轮胎、高校、行业管理单位及技术服务单位等多方力量组成的跨行业、开放性、非营利性的联合体,并为轮学盟理事单位、轮学盟成员提供一个专业、诚信、可靠的资源共享和技术交流的服务平台。

第二条 轮学盟致力于在汽车、轮胎、飞机等行业及上下游产业之间建立有效运行的产学研合作新机制,实现轮学盟成员的共同发展。

第三条 轮学盟的宗旨是:协同创新、集聚资源、战略合作、共策共力、突破瓶颈、互赢共荣。

第四条 轮学盟接受国家相关部委指导。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五条 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战略,坚持创新驱动,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集成优化创新资源配置为核心,以建立健全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为手段,汇聚整合汽车、飞机、轮胎等相关行业资源及优势,突出协同配合,加强国际合作,联合开展轮胎动力学共性关键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探索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化、多元化投融资和成果转化的有效机制,打造政产学研用多赢的创新平台。

第六条 轮学盟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政策和战略研究。为推动行业良性快速发展,明确发展战略和路径规划,围绕轮胎动力学发展重点领域和关键问题,加强统筹协调,开展行业发展政策和战略研究,为政府和行业提供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围绕轮胎动力学共性关键技术开展联合攻关,积极推动轮学盟单位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对行业有重大影响的共性技术,形成轮胎动力学共性技术研究平台和持续技术研发能力。

(三)标准法规。组织轮学盟成员单位参加制定轮胎动力学国家标准及团体标准和规范,加强技术标准基础研究,支撑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开展轮胎动力学相关法律法规研究,本着循序渐进和有利于创新的原则,提出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及修订建议。

(四)测试评价。组织开展轮胎动力学测试技术及评价方法研究,提出评价指标,编制轮胎动力学测试评价标准,建立完整的测试评价技术体系,推动我国轮胎动力学测试评价相关标准和规范与国际的合作与联动。

(五)产业化推广。探索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市场化、多元化投融资和成果转化的有效机制,打造产学研用多赢的科技创新平台。

(六)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在轮学轮学盟单位之间建立有效运行的产学研合作新机制,开展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广泛开展国际合作,通过项目合作、高水平技术和团队引进、联合研发、联合共建等形式,探索国际创新合作新模式。

(七)人才培养。集聚高水平领军人才与创新团队,开展人才引进、人才培养、人才培训、人才交流,建设人才培养服务体系,为轮胎动力学发展提供多层次创新人才。

第三章 轮学盟成员

第七条 轮学盟由成员单位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轮学盟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轮学盟章程,遵守本章程有关内容;

(二) 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政府相关机构;

(三) 具有相对完整的研发体系,具备参与和承担轮学盟有关工作的实力,致力于推动轮胎动力学技术的进步。

第九条 轮学盟会员包括个人会员、普通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长单位,申请成为轮学盟成员的程序:

(一)向轮学盟秘书处提交申请书,并在申请书中注明申请的会员类型;

(二)由轮学轮学盟秘书处初审后报理事会;

(三)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轮学盟创立时的申请在轮学盟成立大会上由参会代表表决通过。

第十条 轮学盟会员分别享有下列权利:

普通会员单位:

(一)可提名一位专家委员会人选;

(二)可以免费获得轮学盟面向全体会员统一发布的资讯信息;

(三)可以免费参加轮学盟组织的开放性工作会议;

(四)可以优惠价格享受轮学盟提供的有偿服务;

(五)按轮学轮学盟章程,监督轮学盟的重大决策事项。

理事单位:

除享有普通会员单位的上述权利外,还可享有:

(一)可推荐一名代表担任轮学盟理事;

(二)可提名两位专家委员会人选;

(三)可参加轮学盟组建的工作组,提议工作组的负责人;

(四)有权参加轮学盟组织申报的行业和国家项目及奖励评定;

(五)有权参加轮学盟组织的标准申报;

(六)按照约定对轮学盟技术成果持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并享有优先使用权和优惠权;

(七)可以优惠价格参加轮学盟会议、培训。

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

除享有普通会员单位和理事单位的上述权利外,还可享有:

(一)可提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二)可提名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人选;

(三)可优先推荐轮学盟组建的工作组的负责人;

(四)有权优先参加轮学盟组织申报的行业和国家项目及奖励评定;

(五)有权优先参加轮学盟组织的标准申报;

(六)在轮学盟开展的宣传活动中优先享有展示机会;

(七)可以优惠价格参加轮学盟会议、培训。

第十一条 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由轮学盟成员单位根据权利义务要求自主申请担任;理事长单位由主要发起单位产生。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轮学盟章程、执行轮学盟决议;

(二)全力维护轮学盟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以轮学盟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

(三)指定专人负责同轮学盟秘书处联系,完成轮学盟委托的信息报送等工作,积极参加轮学盟组织的各类活动;

(四)对轮学盟内部讨论的问题,在尚未正式公开对外发布之前不得向外透露;

(五)共同分担轮学盟工作开展所需经费,按照轮学盟理事会的要求开展工作,并为轮学盟工作目标的实现提供所需技术、人力和物力保障;

(六)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应为轮学盟组织相关工作、经费筹措提供支持,并协助开展调研、科研、编撰出版物等工作;

(七) 在项目(专题、课题)启动后、阶段目标完成之前,轮学盟成员不得随意退出轮学盟。一旦被批准退出轮学盟时,应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确保正在执行项目(专题、课题)总目标的实现;

(八) 不得设置障碍影响轮学盟技术成果的转移和推广。

第十三条 轮学盟成员因自身原因拟退出轮学盟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和对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案,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生效。如发现轮学盟成员退出轮学盟时未能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正在参与执行的项目造成损失的,退出者应依照项目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轮学盟成员有以下行为之一时,经秘书处核实,可提请理事会决定是否对其除名。

(一) 严重违反本协议或轮学盟其他管理规定的;

(二) 一年及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的;

(三) 不执行理事会决议的;

(四) 不具备按照轮学盟理事会要求开展工作的实力。

第十五条 无论以何种方式退出轮学盟,均不得再以轮学盟成员的身份开展活动,且在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加入。理事单位退出轮学盟时,其派出的理事会成员和专家委员会成员同时从理事会中除名。

第十六条 轮学盟成员退出轮学盟后即不再享有其按本协议约定对与轮学盟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任何权益,其向轮学盟缴纳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但这并不必然免除其对轮学盟的有关义务,也不影响本协议或具体项目(专题、课题)合同中有关结算、保密、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的效力。

第四章 组织架构

第十七条 轮学盟设立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十八条 轮学盟理事会为轮学盟的最高决策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一) 选举产生轮学盟理事长,决定秘书长、专家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的任职和罢免事项;

(二) 维持轮学盟稳定运行,批准轮学盟《章程》生效和修订事项,以及轮学盟重要的内部管理文件;

(三) 决定轮学盟技术发展方向和重大项目(专题、课题)立项;

(四) 批准轮学盟年度财务预(决)算,协调资金筹措、使用及收益分配方案等事项;

(五) 定期召开轮学盟成员大会,听取轮学盟成员对轮学盟工作和发展意见;

(六) 听取和审议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报告;

(七) 决定轮学盟成员的加入和除名事项;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轮学盟理事会每年十月召开会议。会议由理事长或其委托人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即可生效。若遇重大紧急事项,可由理事长或其委托人组织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进行处理与决策,出席的理事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条 轮学盟专家委员会为轮学盟理事会的咨询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 负责制定轮学盟的技术发展方向,根据行业技术发展趋势提出项目计划,编制或审议重点项目实施方案;

(二) 负责项目实施有关具体事宜的协调、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

(三) 对轮学盟的资金筹措、使用等提出建议;

(四) 负责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的协调、调查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为轮学盟理事会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 执行理事会决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其管理职能,负责轮学盟日常事务;

(二) 负责组织、落实、管理和协调轮学盟内的各项工作;

(三) 负责理事会的筹备,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编制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四) 负责受理轮学盟外单位加入轮学盟的申请,对其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五) 负责受理轮学盟项目(专题、课题)的立项申请,在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后,按规定程序分别提交专家委员会和理事会审议;

(六) 在项目获得理事会批准后,负责组织向有关部门申报政府项目;

(七) 组织轮学盟有关成员在本协议框架下签订具体的项目协议或合同;

(八) 登记项目知识产权权属、成果推广等事项;

(九) 协助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

(十) 办理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任职人员

第二十二条 轮学盟理事会由轮学盟理事单位各派1-2名现职人员组成,应主要负责本单位的轮胎动力学方面的相关业务。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主持并全面负责理事会的工作。首任理事长由发起单位吉林大学、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和中国橡胶工业协会派出人员担任,其后各届理事长由轮学盟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轮学盟理事会成员自愿申请,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由理事长任命。

第二十四条 轮学盟专家委员会由同行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共同组成,其工作应保持中立性和客观性。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均由轮学盟理事长确认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任职。专家委员会成员数量根据需要确定,原则上不宜过多,具体名单根据成员单位提名,专家委员会主任确认,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轮学盟首届秘书处设在吉林大学。其后各届轮学盟秘书处的设置由理事长提议,经轮学盟理事会通过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 轮学盟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首任秘书长由吉林大学派出人员担任。 其后各届秘书长由轮学盟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批准后任职。秘书长向理事长负责,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根据不同阶段项目实施的需要由理事长单位派出,必要时也可从社会招募。

第二十七条 一届理事会任期为五年。原则上理事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换届时理事会成员是否变更由派出单位决定。

第二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秘书长的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换届应在理事会换届后三个月内完成,可连选连任。专家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处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每届人员更换比例原则上应不超过50%。

第二十九条 轮学盟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成员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所要承担的工作。专家委员会成员的专业构成应满足轮学盟工作需要,本人应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学术品德。

第三十条 当理事长、秘书长在任职期间无论何种原因不在原派出单位工作时,应自行辞去其职务,由该派出单位另行推荐任职人选,经理事会批准后接任,接续时间至理事会换届选举。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三十一条 轮学盟在理事会的统一组织下,积极探索多样化、多层次的合作形式,建立资源共用、成果共享、优势互补、风险共担的管理机制。

第三十二条 轮学盟项目实行统一规划、滚动发展,实行分阶段有限目标下的不断深入和稳步推进。列入轮学盟项目的专题、课题应紧密结合汽车、飞机及轮胎行业发展需要和国家科技发展战略目标,与未来轮胎动力学技术的发展方向相吻合。

第三十三条 轮学盟项目由3个及以上轮学盟成员单位或3名及以上专家委员会成员联名提出,以项目建议书方式报请轮学盟专家委员会论证,通过论证的专题、课题提交轮学盟理事会审议,经批准后实施或向国家申报。

第三十四条 轮学盟项目均实行负责人制。各级负责人应准确把握研究方向,协调计划进度、经费安排和各参加单位的研发工作,定期向上级负责人和轮学盟专家委员会、理事会汇报,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五条 轮学盟项目以合同方式明确其任务、进度、考核目标和经费预算及来源等,其承担单位采用择优和招标等形式确定。负责人由第一承担单位派出。合同由轮学盟理事长或其委托人与承担单位、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三十六条 对列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还应按其要求进行管理和办理立项手续。项目完成时,国家有验收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具体项目的协议由专家委员会组织验收。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轮学盟经费包括日常办公费用和项目经费。

第三十八条 轮学盟经费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 国家资助的经费;

(二) 地方政府配套的经费;

(三) 轮学盟成员的自筹经费;

(四) 以项目名义取得的政策性银行贷款;

(五) 其他渠道筹集的经费。

第三十九条 轮学盟经费实行预决算制度,专款专用。轮学盟秘书处每年需向轮学盟理事会提交财务报告,并接受轮学盟理事会审查。

第四十条 轮学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国家拨款资金必须接受国家有关机构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轮学盟秘书处确定轮学盟经费依托单位,委托该依托单位设立专门账户,单独核算管理,并根据理事会批准的项目(专题、课题)合同进行资金调配。同时,轮学盟秘书处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体系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二条 承担项目的轮学盟成员单位应按照项目(专题、课题)合同要求对所承担的工作进行成本核算,并接受理事会、专家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十三条 轮学盟首期项目需要经费若干万元人民币,可来自轮学盟内企业成员自筹部分经费,申请政府资助部分经费。政府经费主要用于共性关键技术开发、科研攻关内容和部分关键设备的设计、研制。自筹经费主要用于关键技术开发、其成果在产品中应用及相关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等。

第四十四条 通过共性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实施,可提取一部分成果转化收入,资助轮学盟成员单位以竞标的形式开展行业共性技术的创新。提取比例及具体执行方案由轮学盟理事会另行商讨制定。

第四十五条 日常办公经费主要用于轮学盟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经费以及理事会批准的其他支出,按年度预算由轮学盟成员单位平均分担。

第四十六条 轮学盟理事会成员、专家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处任职人员的薪酬由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承担,开展工作所需设施和设备由秘书处依托单位提供,或采取社会租用方式解决,其租赁费可由日常办公经费中列支。轮学盟原则上不购置固定资产,如确有购置需要时应报理事会批准。

第四十七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轮学盟理事会可根据情况对项目承担单位采取通报批评、终止合同、停止拨款直至追回资金等措施。对有国家或地方政府支持经费的项目(专题、课题),将通报相关政府部门。

(一) 承担单位未能按合同要求完成相应工作;

(二) 发现承担单位在项目(专题、课题)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国家拨款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的;

(三) 有其他理事会认为应当严肃查处的行为。

第八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四十八条 轮学盟成员单位将就轮学盟内共同开发技术的知识产权签署相关协议,约定轮学盟内所产生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推广应用时的利益分配方案及新进入和退出成员单位在知识产权共享方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避免轮学盟的知识产权和轮学盟成员单位已有技术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

第四十九条 轮学盟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技术成果(包括专利、技术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与技术开发内容有关的著作权,下同)属于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共同所有,其排名顺序按责任方和合作方的实际投入及具体贡献程度商定。在完成技术成果后,合作各方一致同意,才能申请专利。合作各方共同申请专利前,应签署共同申请专利和确认专利权益的协议,明确申请专利的费用以及专利年费等相关费用分担内容,申请人排名按约定的单位排名执行;一方书面确认放弃专利申请权的,其他方可申请专利,其申请费及专利年费等相关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第五十条 在所签订的项目(专题、课题)合同中,应约定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及推广应用时的利益分配原则,参与国家项目的各承担单位须对知识产权的共享原则做出承诺。

第五十一条 轮学盟项目(专题、课题)技术成果向轮学盟外单位授权许可实施或转让时,须经理事会批准。除国家特别要求的外,均可采取有偿许可实施和转移方式,并以签订许可或转让合同方式明确。

第五十二条 对于主要使用国拨经费开发的共性平台技术,轮学盟成员具有优先使用权和优惠权,许可实施和转让所获得的利润归轮学盟所有,用于轮学盟日常办公经费支出和项目经费补贴。对于轮学盟自筹经费开发的技术,所形成的利润由参与各方按实际投入及贡献大小商定分配比例。

第五十三条 对于利用轮学盟共性平台技术深度开发的技术、产品及相应的知识产权,在向轮学盟内其他单位辐射和推广时,须经轮学盟和技术依托企业同意,并采取有偿方式许可实施和转让。

第五十四条 轮学盟项目(专题、课题)承担各方可以在本单位和控股企业中无偿地使用本项目产生的技术成果,合作开发方只拥有在本单位的使用权,即仅可将本项目技术成果或产品应用于本单位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中使用。

第五十五条 轮学盟各方均有保护轮学盟知识产权及技术秘密的义务。轮学盟项目启动之前须签订技术保密协议,该协议内容不得与本章程和轮学盟其他管理规定相矛盾。

第五十六条 当轮学盟内某一成员单位主动退出轮学盟时,该单位将自动放弃与轮学盟的缔约关系,也不再享受对轮学盟所属知识产权的共享条件。

第五十七条 关于知识产权管理相关条款的修改,由轮学盟成员提出并经轮学盟理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五十八条 凡是涉及轮学盟内联合开发研究项目知识产权的争议,须由理事会协调处理,必要时应听取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第九章 轮学盟终止

第五十九条 轮学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秘书处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条 轮学盟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相关指导部委审查同意。

第六十一条 轮学盟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轮学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轮学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及后续的修改经轮学盟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后生效。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轮学盟秘书处。